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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14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480號原 告 何明達被 告 何金三被 告 何財銘被 告 何國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人職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請確認被告3人對於祭祀公業何合季、何合誠季之管理人職權不存在事件,屬財產訴訟,有綜觀其訴狀內容,其訴訟標的之價額無從估計,復不能依其他受益情形核定,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將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珮琦

裁判日期:2012-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