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509號原 告 詹啟章上列原告與被告巫琮喜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係請求命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係請求判命被告將判決書登報以回復其名譽,依最高法院92年度臺抗字第568號裁判意旨,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總計原告應繳之裁判費為4,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