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16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693號原 告 吳文慧被 告 林呈岳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萬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12-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