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71號原 告 黃正南上列原告與被告賴瑞麒間汽車過戶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慧瑜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