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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17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719號原 告 寬和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玉潤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麗華間返還定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靖騰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裁判日期:2012-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