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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17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731號原 告 陳元培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土地買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出售臺中市○區○○段913-0、913-2、913-3、913-9、914、915、922、922-3、1088、1088-4、1088-5等11筆國有土地予原告。並聲明出售土地價格應以上開土地第一次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售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204,190元【計算式(面積X公告現值):22X34,045

+20X66,000+6X29,000+1X66,000+106X51,200+17X66,000+11X66,000+3X66,000+32X66,000+22X66,000+13X66,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慧瑜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裁判日期:2012-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