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783號原 告 台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季吉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美伶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488萬5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3萬103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3萬053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