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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17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787號原 告 賴進發即笙泰企業社上列原告與被告隆懿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協議書事件,依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項:原告於民國101 年10月30日與被告簽訂之協議書,應予撤銷觀之,核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或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利益之價額定之。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4,8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佩韻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 元之裁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裁判案由:撤銷協議書
裁判日期:2012-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