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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17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792號原 告 吳沁容被 告 陳永來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19,5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 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3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炫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呂偵光

裁判案由:宣告調解無效
裁判日期:2012-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