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05號原 告 張次郎
1號被 告 李柄輝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移轉抵押權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