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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10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09號原 告 陳鄭琇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東壁間請求償還票據利得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何俞瑩

裁判日期:2012-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