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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10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34號原 告 紀富仁

紀忠富紀福永紀福順紀忠言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彰化縣政府間請求耕地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71,6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1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裁判案由:耕地補償金
裁判日期:2012-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