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40號原 告 黃琴被 告 黃榮樹上列當事人間塗銷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金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