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43號原 告 泉州宮特別代理人 羅宗賢律師被 告 林天寶被 告 莊豐松上當事人間請求更名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07,13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968元。茲依民事訴訟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