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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10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49號原 告 林旻毅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兆威工程行、彭喜光間請求返還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27,5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惠美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等
裁判日期:2012-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