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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10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55號原 告 吳子昌

張易華被 告 祭祀公業法人台中市張五常法定代理人 張良銘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法人臺中市張五常間請求委任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俞瑩

裁判案由:請求委任報酬
裁判日期:2012-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