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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10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60號原 告 黃國修原 告 黃國書被 告 黃秋菊被 告 劉福享被 告 劉家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39萬4864元(即568X9498=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4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珮琦

裁判日期:2012-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