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74號原 告 伊登股份有限公司
之2法定代理人 周正義
之2本件原告與被告凱督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補助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06,
40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8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