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87號原 告 鼎昌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榮上列原告與被告彰慶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固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應繳裁判費13,8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3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司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