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90號原 告 品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懿倫被 告 台灣荏原艾利特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宮下俊彥原告因請求返還保固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125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1,3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89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