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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10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98號原告 宋耀錤

廖玉蕊

共同送達代收人 李嘉被告 林振廷

陳翠娟陳翠兒連双幸李景光李明麗李淑麗黃春燕顧紓維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提起第1項訴之聲明為:「確認原告就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地目建、面積19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29/36,有優先購買權存在。」;第2項訴之聲明為:「被告林振廷、陳翠娟、陳翠兒、連双幸、李景光、李明麗、李淑麗與被告黃春燕、顧紓維間就前開所示土地及權利範圍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並回復原狀。」。核原告所提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049,158元【計算式:199平方公尺×公告地價每平方公尺25,259元×土地持分29/36=4,049,15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第2項訴之聲明則屬附帶請求,不另徵收裁判費。爰以第1項訴訟標的聲明為核定,並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41,09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炫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偵光

裁判日期:2012-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