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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11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151號原 告 寬和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玉潤被 告 黃麗華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5,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裁判日期:2012-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