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152號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孟貢訴訟代理人 張光賓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志偉間返還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金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