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12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268號原 告 洪政銘訴訟代理人 陳宏盈律師被 告 善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智凱上列原告與被告善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必要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284,6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5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金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裁判案由:給付必要費用
裁判日期:2012-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