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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12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273號原 告 林緯訴訟代理人 黃惠玲被 告 林國華原告與被告林國華間請求撤銷贈與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5,78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月雲

裁判案由:履行贈與契約等
裁判日期:2012-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