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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13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397號原 告 品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秋原被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彰化分行法定代理人 張英傑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債務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裁判日期:2012-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