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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2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52號原 告 洪禧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名媛仕紳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之訴訟標的為區分所有權人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核其性質,顯非屬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之非財產權訴訟,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97年度臺抗字第316號裁定參照)。茲依原告所提出之名媛仕紳公寓大廈100年10月2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所載,該次會議議案為重新選舉管理委員會之管理委員,原告倘獲勝訴,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並不明確,依卷內資料亦難以估算,原告亦未提出得以計算之方法及證據。因此,本件訴訟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尚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 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裁判日期:2012-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