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55號原 告 葉本源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三河川局、張崇信、陳鶴潭、林憲政間給付拆遷費事件,原告只於起訴狀上寫「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參百餘萬元」,未於起訴狀具體載明系爭訴訟標的之金額。茲經本院於101年2月17日以電話向原告確認,原告表示請求之金額暫以新台幣(下同)300萬元計算,有本院電話紀錄一份在卷可稽。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