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58號原 告 曾聰明上原告與被告陳雪麗間請求債權確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58號原 告 曾聰明上原告與被告陳雪麗間請求債權確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