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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3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75號原 告 王興國

鄧志凎被 告 啓聖進化路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楊銘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及提出準備書狀載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之事項,逾期不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12-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