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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9號原 告 王許添 住臺中市○○區○○○街○○○巷○○號原告與高雄六龜神威天臺即林再錦間給付買賣尾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0,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尾款
裁判日期:2012-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