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99號原 告 張溫清香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幸娟間請求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0,300 元(即贈與當時申報之贈與價值),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