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40號原 告 廖述輝
廖述坤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榮昌律師被 告 廖顯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祭祀公業管理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楊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