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81號原 告 王寶珠
王建郎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宗振、王靖雯間請求給付喪葬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2,72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炫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呂偵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