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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4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99號原 告 徐友山被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代 理 人 張美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另請原告併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內容應記載(1)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請依事實發生之時間先後依序分點敘述,並明確記載主張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2)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如係聲明人證,請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及應訊問之事項;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等
裁判日期:2012-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