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09號原 告 黃道明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黎明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富有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發給差額地價補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59,69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6,1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詩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