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93號原 告 蘇勇誌上列原告與被告偉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職業災害補償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7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