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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5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02號原 告 王清芳原告與被告彰化縣政府間請求耕地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90,3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21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月雲

裁判案由:耕地補償金
裁判日期:2012-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