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5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35號原 告 康和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慧真被 告 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胡志強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先位聲明部分,為原告依委託經營契約於契約存續期間內可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6萬1396元【1,043,566元/月×6月(101年4月至101年9月)=6,261,396元】;備位聲明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318萬元。爰依前揭法律規定,擇其最高者即先位聲明部分626萬1396元,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07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峻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12-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