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19號原 告 周江柳被 告 陳林月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同投資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訴狀聲明欄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00,089.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