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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6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37號原 告 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忠送達代收人 黃雅純被 告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楊文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訴狀聲明欄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412,73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5,6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35,69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用等
裁判日期:2012-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