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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7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09號原 告 蘇茂榮被 告 王明清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9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確認⑴就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上之178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與被告所為租賃契約法律關係及⑵就坐落臺中市○○區○○段250、250之1地號土地上之204、205臨時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號鋼骨造2層廠房,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下稱系爭廠房)與被告所為讓渡法律關係,均不存在,系爭房屋租賃關係存續期間自民國90年12月5日起至110年7月5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5,000元,其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1,700,000元;系爭廠房約定轉讓對價為6,0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700,000元(計算式:1,700,000+6,000,000=7,7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2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峻隆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12-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