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14號原 告 祐興土木技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藍英昭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臺中護理專科學校間請求給付契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98,26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