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26號原 告 宜鉦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 洪榮勝被 告 古光雄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務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6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趙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