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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4號原 告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安旋本件原告與被告陳大煌間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79,3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6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裁判案由:返還勞保補償金
裁判日期:2012-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