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41號原 告 張世芳
張秀真張秀璧
天神東502蘇天雄兼上列4人共同代理人
張世迪被 告 張王滿
張愛珠張明枝張明源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信託登記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給付之金額為726,097元,請求移轉土地應有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639,002元,合計為2,365,099元(726,097+28,900×264.66×120/560=2,365,099),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4,4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之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