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57號原 告 游麒穎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冠儀、吳乾琦、林碧聯間請求返還贈與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請求返還之金飾部分之價額為何到院,以利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何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