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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9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57號原 告 游麒穎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冠儀、吳乾琦、林碧聯間請求返還贈與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28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6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何俞瑩

裁判案由:返還贈與物等
裁判日期:2012-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