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76號原 告 陳張玉滿被 告 陳淑真
賴振興賴孟瑄賴孟瑜賴凱薇賴柏智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淑真、賴振興、賴孟瑄、賴孟瑄、賴孟瑜、賴凱薇、賴柏智間請求遷讓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計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及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遷讓房屋並交還土地,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房屋及土地之價額為準,其附帶請求給付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則不併計其價額。查系爭房屋課稅現值為新台幣(下同)1,689,800元;另土地之公告現值為13,689,500元(計算式:2849平方公尺×5500元=00000000),合計15,379,300(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7,34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