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92號原 告 楊金山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桂嫻即德竑工程行、中龍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786,622元(計算式:0000000+4212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8,0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趙振燕